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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公布 为残疾人破解入校难

2017-02-27 西安律师李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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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颁布施行的《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现代化逐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修订后的《条例》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条例》调整了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理念,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条例》完善了残疾人入学安排,规定统筹安排特殊教育资源,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就近进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条例》强化了对教育教学的规范,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条例》加强了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内容,规定了特殊教育教师任职的特殊要求,并要求合理配置教师,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待遇。


《条例》强调,要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新残疾人教育条例破解残疾人入校难    


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权利保障再上新台阶。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后,于2月23日公布。残疾人入学在现实中存在着的不同程度的困难,有望因新条例的出台而减少乃至消除。



特殊儿童随班就读难

2016年末,北京市某小学校门口发生了一起家长抗议事件,多位家长拉横幅、喊口号,并联名签署意见书,要求该校一名自闭症儿童退学。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发酵,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问题再次引发公众热议。


“目前,我国仍有大量适龄残障儿童的义务教育质量诉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残障儿童受教育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分会秘书长许家成教授曾指出。


2014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全国6至14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2.7%,这一数据远低于普通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率(接近100%)。另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入学的残障儿童中,约有50%的残障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约有50%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另有小部分在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


去年8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强调要继续贯彻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纲要》特别指出,要“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合教育规模”。


最大程度融入普通教育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是《条例》中最值得关注的一句话。其具体表述为,“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根据《条例》解释,“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汪海萍表示,这意指融合教育不只是接纳残疾学生进入普通教育环境,而且能够通过为残疾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使其取得实质性的进步,融合教育应是有质量的教育。


《条例》要求“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这是融合教育的应有之义,就现阶段特殊教育管理而言,迫切需要将各阶段残疾人教育的管理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相应部门的职责分工。”汪海萍说。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条例》规定:一是政府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进入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三是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将其视为积极吸收和贯彻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4条所倡导的理念,落实公约所倡导的融合教育的理念和原则,“是我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又一具体举措”。


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公约》强调,“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要求缔约国实现“(一)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二)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明确教师任职特殊要求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巡视员李天顺表示,要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信息,根据每个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状况,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多种途径,逐一做好教育安置,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为了提高残疾人教育教师专业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条例》明确了任职特殊要求。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不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后,还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条例》要求合理配置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条例》规定,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来源:新华社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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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忠律师,男,汉族。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大学副教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0820156924执业至今代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曾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劳动及工伤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公司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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